论俗诗四首 其四

伤人利己事多端,唆讼尤为第一般。

二竞力疲俱愿息,中人未了又经官。

基础信息 BASIC

体裁诗 · 七言绝句
情感劝诫 · 批判
创作背景
南宋地方教化创作
本诗为南宋官员何耕任汉州知州期间,针对当地讼棍挑唆百姓打官司、从中牟利的不良社会风气所作,是《论俗诗四首》组诗的最后一首,创作目的是教化普通民众明辨是非、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源流与释义
体裁 · 源流与定位
本诗体裁为七言绝句,属于宋代流行的民间教化类俗诗,语言直白通俗,面向普通百姓传递道德劝诫内容,是古代地方官推行礼俗教化的常用文体类型。
情感 · 解读
核心情感为对挑唆他人诉讼牟利的无良中人的批判,同时劝诫百姓不要做伤人利己的事,倡导息事宁人的处世准则,蕴含地方官整肃社会风气的治理诉求。

基础解读 READING

语文核心知识
重点字词注释
唆讼指的是挑唆、鼓动他人去打官司。二竞指的是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中人指的是双方纠纷的中间调解人。经官指的是再次到官府去诉讼。这些字词都是宋代民间的常用口语,含义通俗易懂。
逐句白话释义
第一句意思是伤害别人、有利自己的事情有很多种。第二句意思是挑唆别人打官司是这些坏事里最严重的一种。第三句意思是打官司的双方都耗得精力疲惫,都愿意停下来和解。第四句意思是中间调解的人还不肯了结,又挑唆双方再去官府告状。
核心主旨与内容概括
这首诗用直白的语言,批判了那些挑唆他人打官司、从中牟利的无良中人的恶行。告诉普通百姓不要做伤人利己的事,遇到纠纷尽量和解,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最终落得两败俱伤的结果。
跨学科 · 是什么
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社会学
我国古代民间发生纠纷的时候,通常会先找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来调解,不用去官府打官司,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也不会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只有调解不成的时候,才会到官府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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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写应用
诵读指导
诵读这首诗的时候,整体语气要平实严肃,前两句可以读得重一点,突出批判的态度。第三句语气放缓,体现双方疲惫的状态。第四句语气加重,表达对无良中人的谴责。断句为:伤人利己/事多端,唆讼/尤为/第一般。二竞力疲/俱愿息,中人未了/又经官。
句式仿写指导
可以模仿“XX事多端,XX尤为第一般”的句式,用来强调某类不好的行为里最突出的一种。比如写校园文明主题可以仿写:“损坏公物事多端,乱涂乱画尤为第一般”;写公共道德主题可以仿写:“插队抢座事多端,抢占老弱座位尤为第一般”。
名句应用场景
“伤人利己事多端,唆讼尤为第一般”这句可以用在批判挑唆矛盾、制造纠纷的行为的场景里。比如写关于社会公德的作文时可以引用:“古人说‘伤人利己事多端,唆讼尤为第一般’,那些为了流量挑动网友对立的自媒体,和古代的无良讼棍没有本质区别。”
关联知识图谱
儒家无讼思想同思想
本诗倡导的息讼理念源自儒家的无讼思想,孔子曾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中国古代社会贯穿始终的纠纷解决核心理念。

名句 CLASSIC LINES

伤人利己事多端,唆讼尤为第一般
该句是本诗核心名句,直白点明唆讼是所有伤人利己行为中危害最严重的一类,流传后世成为批判挑唆矛盾、牟利作恶行为的常用表述,常被用于法治宣传、道德教育类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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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ET

何耕 1127-1183
南宋中级官员、四川籍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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