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p> <p>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

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

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p> <p>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p> <p>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p> <p>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p> <p>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

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p> <p>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基础信息 BASIC

情感哲理 · 坚守
创作背景
驳陈子昂复仇议
本作品创作于唐德宗贞元年间,直接针对陈子昂《复仇议状》中“诛之而旌其闾”的矛盾司法建议。学界公认其动因在于徐元庆复仇案引发的礼法适用争议,柳宗元旨在厘清“刑”与“礼”的裁判边界。作者通过剖析案件原始曲直,纠正时人混淆道德旌表与法律制裁的谬误,确立依法断狱的准则。
源流与释义
体裁 · 源流与定位
本作品属唐代散体论说文,文体源流可追溯至先秦诸子政论与汉代奏议。经魏晋南北朝骈俪文风演变,至中唐古文运动时期确立以散句为主、重逻辑推演的论辩范式。柳宗元以此体裁突破六朝浮靡文风,强调文以明道。该作结构严谨、说理透辟,在古代法制文学中确立论说散文的典范地位。
情感 · 解读
文本核心情感肌理体现为高度理性的法理思辨与对司法公正的执着坚守。情感层次由对陈子昂矛盾主张的尖锐批判起笔,逐步递进至对礼法本质的深层哲学追问。作者摒弃情绪化宣泄,以冷静客观的笔调剖析案件曲直。历代主流解读共识将其视为唐代士大夫理性精神与法治意识的集中体现。

基础解读 READING

语文核心知识
重点字词注释
“伏见”为古代臣子奏疏常用敬辞,表示恭敬陈述。“旌”本义为旗帜,此处引申为公开表彰。“闾”指古代二十五家为一闾的基层行政单位。“谳”专指古代司法官员审理案件并定罪量刑。“推刃”形象比喻冤冤相报的循环杀戮。文中“戴天”“枕戈”化用《礼记》典故,指不共戴天之仇。掌握这些核心字词是理解全文逻辑的基础。读者需结合唐代公文语境进行准确释义。避免以现代汉语习惯进行简单直译。
逐句白话释义
首段交代徐元庆复仇案始末及陈子昂的矛盾主张。第二段开宗明义指出礼与刑的根本目的皆为防止社会动乱。第三段假设徐父无罪被杀,论证元庆复仇属于守礼行义。第四段假设徐父有罪伏法,论证元庆复仇属于悖逆犯上。第五段批驳陈子昂“亲亲相仇”的谬误逻辑。第六段引用《周礼》与《春秋公羊传》确立裁判标准。末段总结全文,请求朝廷将本议附于律令。全篇逐层推进,逻辑链条清晰严密。白话释义需严格对应原文段落结构。不可随意增删或改变原意。
全诗核心主旨
本文核心主旨在于驳斥陈子昂“诛之而旌其闾”的司法建议。作者通过严密逻辑推演,论证礼教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高度一致。文章强调司法裁判必须依据案件原始曲直进行独立判断。反对将道德旌表与法律制裁混为一谈的矛盾做法。全篇贯穿“穷理定赏罚,本情正褒贬”的法理精神。旨在确立情、理、法相统一的古代司法裁判准则。该主旨对后世法制思想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读者可从中领悟理性思辨在公共议题中的价值。掌握核心主旨有助于把握唐代士大夫的法治观念。
跨学科 · 是什么
唐代司法制度历史学
文本涉及唐代司法制度与典型复仇案例的历史考证。徐元庆案发生于武则天执政时期,反映当时基层吏治状况。陈子昂的奏议代表初唐士大夫对礼法冲突的初步思考。柳宗元的驳议体现中唐时期法制观念的理性化转向。该案例被收录于多部唐代法制文献与笔记史料。历史学者常以此案探讨古代司法独立性的演变轨迹。了解相关历史背景有助于还原文本的创作语境。读者可结合唐代律令格式进行交叉印证。
更多跨学科解读(历史 · 地理 · 天文 · 音乐…)见 深度版
读写应用
基础诵读指导
诵读本文需把握论说文的庄重语气与逻辑重音。首段叙事部分语速宜缓,清晰交代案件背景。第二段起转入议论,语调应逐渐坚定有力。遇到“若曰”“何者”“且其议曰”等设问转折处需适当停顿。排比句式如“诛其可旌”“旌其可诛”需读出对比气势。末段“请下臣议”语气转为恳切庄重。整体节奏应随论证层次起伏变化。初学者可先划分意群再逐句跟读。
基础句式仿写
基础句式仿写可借鉴本文“若……则……”的假设推演结构。例如仿写“若学习不重基础,则高楼必倾;若做事不循规律,则事倍功半”。修辞仿写可练习“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并列否定句式。通过替换关键词进行逻辑关联词训练。仿写时应注意保持前后分句的语义对称。句式练习有助于提升议论文的逻辑严密性。建议结合日常话题进行针对性仿写训练。
核心名句应用
核心名句适用于探讨规则制定与公平裁判的写作场景。在论述法治精神时可引用“穷理以定赏罚”作为理论支撑。在分析道德与法律边界时可化用“本情以正褒贬”展开论述。日常议论文写作中可将其作为分论点引语。该名句亦适用于探讨教育评价与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引用时需注意结合具体语境进行适度阐释。避免脱离原意进行生搬硬套。
关联知识图谱
德主刑辅同思想
本文主张礼刑同源异用,与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思想一脉相承。两者均强调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的互补性。该关联有助于理解古代法理思想的演进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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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ET

柳宗元 773年-819年
唐代文学家、古文运动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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